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

2020-05-29    

2020年1月18日,在重庆某景区,一头150斤左右的猪遭捆绑四肢,被六个人从地面拖至蹦极的跳台上,随后,该猪披着蓝色披风被推下蹦极台。该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各类媒体的追踪报道与人民群众的热烈讨论,网民认为这种虐待动物的做法违背了每一个公民都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也有悖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2019年,虐待动物事件屡见不鲜,遭到网络媒体多次曝光,包括英国留学生情侣虐猫、吉林女子退猫不成怒摔猫、宁波宿舍管理员高空抛狗等。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关虐待动物治罪的法律法规,导致这些虐待动物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处。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危害动物,也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进而演变成危害社会秩序恶性治安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和谐,因此亟需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约束和遏制。据此,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势在必行,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顺应国内社会公序良俗与国际立法潮流,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一、保护动物既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也是现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保护动物思想贯穿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过程,自古以来就有保护动物的相关法令。人类历史上最早保护动物的法令来自公元前21世纪的大禹,他曾发布禁令:“在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此后,我国古代动物保护相关立法保护范围逐渐拓宽,惩罚力度不断加大。进入近代,在国民政府时期,南京市颁布中国第一部动物保护法规:《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施行细则》。该细则的部分内容位于世界前列,同时植根于本国动物虐待问题,从国情出发解决中国的虐待动物问题。现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样对“友善”提出了构想与期望,“友善”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也应体现在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关系上。由此可见,保护动物思想在我国不仅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更是发扬现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需求,具备立法保护的思想基础。

二、反虐待动物立法缺位导致野生动物保护难以彻底落实。

野生动物保护是我国始终高度重视的工作。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曾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问题,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加强国内立法、管理和宣传教育,严厉打击有关走私犯罪活动,积极参加相关跨国联合执法行动。但在目前国内的立法方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拯救珍稀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为宗旨,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捕猎野生动物屡禁不止。到2020年1月,仍有男子涉嫌非法猎捕保护区野生动物事件发生,这是因为人们尚未建立对动物应当人道对待的思想,对野生动物进行滥捕,甚至为了取得野生动物身上的珍贵材料而对其进行虐杀,将虐杀所取得的材料当成是权贵的奢侈消费品。制止对野生动物的滥捕、虐杀行为,真正有效贯彻落实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要求立法制止对所有动物的虐待行为,将动物作为有感知能力的生命个体进行人道对待。

三、目前在动物展示与动物训练有关活动方面的规范始终不到位,动物在此过程中遭受虐待的事件屡见不鲜。

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日益提高与精神文明需求的日益发展,人对动物的求知欲与探索欲日渐提升。在城市中,动物园遍地开花,动物表演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但是,在这些展示和训练动物的活动看似光鲜的背后,隐藏着动物被虐待的惨不忍睹的真相。动物展示过程中虐待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2019年3月,成都动物园被质疑违规展出29岁超龄大熊猫娅娅和27岁的莉莉(根据原林业部发布的《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用于借展的大熊猫应当是人工繁殖的健康个体,年龄在2岁以上、25以下,反之,不在此年龄区间的大熊猫就不应用于借展),且存在饲养员粗暴喂食、竹笋直接往身上甩的情况,被举报后停止展出;11月,宿迁市沭阳县南湖公园被爆出存在虐待动物情况,园区内国家一级保护动梅花鹿腿部腐烂生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被用铁线捆绑,被举报后停业整顿。在动物训练方面,虐待动物也是沉疴难愈:2019年9月,河南一只马戏团的老虎因无法忍受被虐待,在表演过程中翻越四米高铁笼逃脱,被抓回不久后死亡;同月,辽阳动物园也被爆出疑似虐待动物,后澄清两只骨瘦如柴的狮子是从三亚一家动物表演公司救回,在动物表演公司遭受虐待后变成瘦骨嶙峋、无精打采的样子。作为专业动物饲养机构与专业动物训练机构,在对待动物上应该表现得更专业,人们去机构参观,本身也是一个接受动物保护教育的过程。但是,机构对动物的虐待行径导致动物在被展示与训练的过程中遭受着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折磨,不仅无法传达尊重生命、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思想,起不到良好的教育与示范作用,还传导了漠视生命、冷酷阴暗的思想,为社会带来负面影响。针对反虐待动物进行专项立法,能够更全面、系统、有效地规范动物展示与动物训练,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和动物保护意识,保证优良的硬件设施以保持较低的动物死亡率,给予其充分的生长空间和良好的成长环境,传扬养动物而不是关动物、虐动物的理念,促进人与动物、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四、部分虐待动物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发对抗现象,甚至构成犯罪行为,后果严重。

(一)虐待动物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在社会上引起激烈争议甚至是暴力对抗现象。

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虐杀并食用流浪狗被退学、山东男子给生猪打药注水、云南某主播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虐杀动物吸粉等虐待动物事件,均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舆论走向体现广大民众对虐待动物的否定态度,揭示了虐待动物行为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由于立法的缺位,动物保护人士只能选择私人介入,从而使网络上的口诛笔伐升级为暴力对抗事件。2019年5月,河北数十名爱狗人士围堵运狗车,双方对峙纠葛;5月,来自西昌、成都、西安的四五十名爱狗人士,要求从商贩的狗场中解救300多只狗,被拒后将收狗点围堵,开车将路口堵住,场面一度陷入僵持;6月,广西玉林市发生爱狗人士与狗肉食客发生冲突,导致食客受伤事件。此类事件同样引起了社会争议,“爱狗人士”在一些语境中成为贬义词。无论是虐待动物事件,或是动物保护人士介入行为等社会应激反应,其触发点与争议点均是基于法律的缺位,使得行为陷入法律灰色地带,行为性质与后果难以评估与处理,深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立法规范虐待动物行为,可以填补当前法律的真空状态,为该类行为提供法律的准绳,从法律的角度对行为进行公平合法的惩处,制止虐待动物行为的同时,也可以减少无意义的争论,杜绝虐待动物行为人与动物保护人士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

严重虐待动物行为与犯罪行为交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亟需立法规范。

虐待动物的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者还与犯罪行为相交织。一般的虐待有主动物行为相当于破坏他人财产,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动物本身价值较高,且破坏严重,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投毒的方式虐杀动物,还可能构成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但是,由于犯罪活动难以抓住现行,以及动物与饲养人之间物权关系取证困难,动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标准,家养动物的被盗被抢事件高频出现,犯罪嫌疑人并不能被绳之于法,甚至成为某些黑色产业链的供给来源基础。因为偷狗而杀人、伤人案件也并非罕见。严重虐待行为的愈演愈烈,说明仅靠《刑法》对该行为进行惩处,仍然存在法律缺口,立法规范虐待动物行为具有必要性。

五、虐待动物行为源于心理病态,如该行为得不到惩处,则将在社会上传播不良之风,埋下暴力犯罪隐患。

大量的国际研究表明,虐待动物和暴力犯罪,和大多数非暴力犯罪都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动植物可以作为人类的工具而存在,但与此同时,人类对待动物的态度代表了人类自身的文明程度。施虐者的人格缺陷是一种心理学上的病态表现,对生命价值保持冷漠态度,具有反社会倾向。如今,虐待动物的行为多发,并且形成了黑暗的产业链,2018年已曝光过虐待猫狗视频买卖、付费直播事件,但该类事件非但没有杜绝,反而愈演愈烈。2019年10月,一微博网友在平台上以盈利为目的公开售卖虐猫视频图片,仅35元可买到70G视频,均为用香烟烧猫咪、踩踏猫咪等残忍的视频内容,尽管其他网民对此行为口诛笔伐并进行举报,但该网友仍然在小号上继续叫卖,虐待动物行为的记录因此广泛传播。兜售视频者与购买视频者都存在虐待动物的反社会倾向,不仅传播了不良的社会风尚,扰乱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且埋下了犯罪的“定时炸弹”,加剧了人类社会的暴力犯罪倾向。立法规制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可以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对施虐者进行惩处,更是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与教育作用,通过严惩施虐行为警示社会大众,引导人心向善。

六、立法反虐待动物,有利于植根我国国情,顺应世界立法潮流,在进步中求发展。

(一)从我国国情来看,反虐待动物具备立法基础。

早在公元前21世纪,大禹就曾发布人类历史上最早保护动物的法令,此后,保护动物思想贯穿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过程。现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样对“友善”提出了构想与期望,“友善”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也应体现在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关系上。2009年,我国法学专家组成研究小组,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稿)》建议,虽然正式立法并未落实,但仍然标志着我国在反虐待动物立法上的一大突破。2010年,国家林业局发布《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对全国范围内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相关活动的低俗广告、野生动物与观众零距离接触、虐待性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各种不当行为进行整治。2019年8月30日,农业部发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74号建议的答复》,回应了人大代表夏吾卓玛“关于动物权益,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的建议”。《答复》表示,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在我国,反虐待动物保护立法不仅是社会舆论的热点问题,代表着民心所向,而且具备立法必要性与现实紧迫性,已经引起了国家机关与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势在必行。

(二)从世界层面来看,推动反虐待动物立法,有助于我国顺应世界立法潮流,提升国家形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反虐待动物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已有近200年历史,从19世纪初在英国被提出后遭人嘲笑,到1822年,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法案在英国首先出台,再到法国、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欧洲国家通过反虐待动物的法案,时至今日,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有关动物权益保护的法律,对食用动物在其饲养的环境、运输状况以及屠宰过程做了具体的规定,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2005年,我国河北省个别动物皮毛加工企业的不规范养殖屠宰遭到了瑞士的国际动物保护组织曝光,欧盟多个国家由此对我国的皮革加工出口业进行了谴责与抵制,该保护组织还同其他动物保护组织在我国驻外使馆前游行示威,要求我国皮革产品加贴动物福利的标志,并鼓动其他国家停止与我国的皮毛贸易,为此,我国皮革皮质制品对欧洲的出口急剧下降。不仅如此,我国加入WTO后,未针对保护动物立法成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一大障碍。近年来,我国的出口肉品、皮革制品等多次被WTP绿色贸易壁垒以“不合格”为由抵制。可见动物福利壁垒问题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已经造成了很长时间的负面影响。因此,反虐待动物立法具备必要性,对于我国顺应世界立法潮流,提升国家形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虐待动物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与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交织,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因此,为反虐待动物立法,是对中国自古以来爱护动物、与环境友好共存的优良传统的继承,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要求,更将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动力。为了推广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为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的实现,为了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以崇德向善之名屹立,为了顺应世界文明潮流、推动中国与世界贸易发展,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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