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保护立法的一些个人建议

2020-04-15    

关于动物保护立法的一些个人建议
 

狗狗是人类的朋友,强烈要求武汉市及各大一二线城市,给大型犬提供生存空间。地球是各个生态系统共同的家园,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条件下,我们要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对生物多样化的包容心。各个城市不应出现“有人无犬,有犬无人,肆意放养”的生态乱象,这样的城市并不可爱。

动物不应只是动物,同时也承载着人类对动物的情感寄托。在动物保护方面,我们迫切并急需打开个人饲养大型犬以及各类饲养型动物合理办证(或备案)通道,完善饲养人的责任与义务,公开动物伤人、动物被伤害(虐杀)、以及动物与人产生各类纠纷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法律法规,对饲养型动物应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措施,加强管理。而不应在事件发生后,只是道德上的谴责、辱骂、声讨和叹息。这样的做法在如今的社会显得很无力,同时也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在相关法律条文起草思路方面,建议参照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应对动物进行分型备案、分流管理,制定精细化、科学化的法律法规。

国家各部门,应加强对动物保护立法的关注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柴加力。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在处理人与动物纠纷方面,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个原则。对于虐杀动物施暴者、传播者及相关平台,应加强审判工作,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伤害、虐杀动物的严重犯罪,加强动物司法保护。

对于流浪猫、流浪狗方面,应采取对弃养人的全面追责措施,全网联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建立的公益机构,在政策方面,应给予扶植性倾斜。应加强临时收养流浪猫、流浪犬点位布控。完善并科学化处理流浪猫、流浪犬及其他弃养动物。国家职能部门,在拥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的同时,不应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理应与民互动,让饲养人感受到法律温情的一面和对动物的包容心。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烈要求动物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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