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思维应有所转变 从保护动物对人的价值到保护动物权益

2018-12-09    

   近日,深圳南山一小区男子当着孩子的面殴打自家5个月大的宠物狗,最终导致小狗死亡,该事件在网络上发酵,并引发众怒。虐狗事件发生后,经邻居报警,男子被带到派出所询问并接受批评教育。男子随后在小区业主群中承认过错,称虐狗是醉酒所致,对此产生的责任将一力承担,不回避问题。但是,结果也仅限于此,男子仅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而无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何时才能出台《动物保护法》禁止虐待宠物,也再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对自己饲养的宠物狗施暴并致其死亡,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似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无法找到可适用的条款,而对于警方而言,这样的行为也够不上立案标准。据笔者了解,当晚事发时有小区业主报警求助,民警将男子带回,批评教育后释放。

  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现行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未针对宠物保护有所规定。而与动物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主要的保护对象是野生动物,宠物显然并不属于野生动物这一范畴。《渔业法》则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其中也并未针对宠物虐待问题有所规定。

  假使本次事件中男子施暴的宠物狗是他人宠物,那么情况则有所不同。因为宠物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打死打伤他人宠物,会产生有关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财产权益的,虐狗男子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看出,上述法律责任的产生,其本质是出于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换句话说是保护动物对人的价值,而非对动物本身进行的保护。而近年来,网上屡屡出现的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等,逐渐引起了人们对立法保证动物权益的关注。

  事实上,我国法律学界也曾在反虐待动物立法方面做出过尝试。公开信息显示,2010年,法学专家起草出台了《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建议稿中出现的虐待动物罪引起了各方广泛的讨论。根据建议稿中规定,有故意虐待动物等行为者可被处以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支持者认为法规一旦出台,在保护动物、制止虐杀动物时则有法可依,相关责任人也能得到应有的惩戒。但反对者则表示,何为虐待缺乏量化标准,比如马戏团训练狮子钻火圈,就很难对这一行为进行定义。此外我国各地尚存许多与动物相关的习俗,立法过程中也应该对其加以考虑。人类对动物的态度更多表现在道德层面上,更多靠道德的约束,采用法律的手段来强制执行,矫枉过正可能会适得其反。最终,因为种种原因,这部法律并未出台。

  回到这次虐狗事件,虽然该男子可能处于酒醉状态,对于其所实施的行为缺乏一定的自控能力,但并不能改变一条生命逝去的事实。普罗大众凭借朴素的情感认知,当然认定男子应该受到应有的惩戒,但现实情况则的确是没有可供适用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无论是立法者或是法律学界都应该在这一方面作出更多的探讨与尝试。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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