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多一道“紧箍咒” 动物多一把“保护伞”

2016-09-05    

   来自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消息,“关怀生命”“爱护动物”等文明行为内容,或增加列入《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深圳将对此深入展开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后,与其他需要修改的内容一并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启动修改法规的程序。

  是否“关怀生命”、能否“爱护动物”,是体现社会道德水准的一个重要标志。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就此启动立法调研,不仅体现出对人大代表动议的积极回应,更体现出对人类共同价值的敬畏。相信随着这些文明行为的“入法”,在社会上形成强制约束的同时,也会产生良性的示范引导效应。
  不可否认,近年来,尽管人们在生命意识、动物权利方面的认识确有很大程度提高,也能够真正从“了解之同情”出发,多一些保护和关爱,但虐待动物的行径仍未能绝迹,很多时候,甚至变本加厉,令人愤怒、不解。
  据报道,春节期间,网曝有游客在昆明云南野生动物园强抱蓝孔雀,有的甚至拔掉孔雀羽毛。经园方确认,游客确有虐待动物的粗暴行为,且已导致一只孔雀死亡。而将视野放开,近年来,无论是沈阳野生动物园里11只老虎被饿死、上海动物园21只火烈鸟被“断翅”,还是花样翻新的“虐猫”事件等,这类极端恶劣行为的背后,是责任认定的含混模糊。
  我国动物保护的基本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针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定,对于一般动物的权利保护则并无明确规定,当然也就无从对民众虐待动物的行为施以惩戒。而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倡导,比如,关爱生命、爱护动物等等,往往又失之于宽和散,不足以形成明确的惩戒机制。
  法律多一道“紧箍咒”,动物就会多一把“保护伞”。此番若能列入地方法规,或将改变以往“惩戒无依据”的窘迫,让一双双虐待动物的黑手有所戒备和敬畏。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必将有效调节人与动物的关系,进而增进人们关怀生命的普遍意识。
  当然,惩戒之外,仍需要社会理性引导,并通过一点点地消除歧见,求得“最大公约数”,以重塑“关怀生命”、“爱护动物”的意识。比如,在面对狗这个既是人类“伙伴”又是人类“食材”的动物时,我们能否理性对待,多一份关怀和爱护;比如,我们在延续人类生命、满足口腹之欲的同时,能不能最大可能减少动物的痛苦等等。
  文明一点也不虚幻,而是十分具体、明确的。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仅仅体现在物质和文化层面,更体现在民众对同侪乃至动物的态度上。必须明白,保护动物的基本权利,既是对动物权利的尊重,也是人类的自我完善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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